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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李军朱红伟)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均为在校大学生,其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1日,西平县人范某在网上购买手机被骗49050元。经分析被害人范某被骗资金流向,其中1.1万元转入被告人王某微信账户上,被告人王某又在袁某指使下,将钱款转给李某明,其中1.8万元转入了被告人杨某微信账户上,被告人杨某又通过微信转给袁某8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明9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明知提供给他人的微信收款码中所收到的钱财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将该钱财予以转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被骗钱财,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