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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6日
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202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5年,全市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4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4.92万元。现将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百万元收割机出故障 消协介入成功维权
  2025年2月10日,吴先生在确山县某农机公司以122万元购买1台收割机后,发现该收割机实际出厂日期与铭牌标识不符,认为商家有诈。2025年4月30日,吴先生向确山县消协投诉,要求退款或更换后遭拒。经确山县消协调解,该公司为吴先生更换1台同价值收割机,消费者对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案例提供:确山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二:购车一定擦亮眼 手续完善再付款
  2025年11月6日,焦女士在西平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1辆二手电动汽车(价值38500元),销售人员告知3个月后可过户,未给车辆登记证。12月5日凌晨,焦女士发现车辆丢失,报警后得知是汽车经销商之间出现经济纠纷,车辆被其他商家开走。经西平县消协调解,经销商退还焦女士全部购车款。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关规定,因经营者没有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造成车辆丢失,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安全权,经营者应承担退款责任。(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三:商品房认购闹纠纷 消协调解获退款
  2025年1月,李先生在市开发区某楼盘缴纳认购金20000元(微信转账时备注“订金”),后因故不想购房,发现收款方擅自将“订金”改为“定金”并伪造本人签字。经市消协调解,开发商退还李先生2000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权和公平交易权。(案例提供: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四:饭店就餐不慎摔倒 消协调解助力维权
  2025年7月,刘女士在驿城区某饭店就餐后去卫生间时摔倒,致鼻骨骨折,住院6天。饭店以刘女士饮酒为由拒赔。经驿城区消协调解,饭店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刘女士100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也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例提供:驿城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五:家具色差真闹心 消协维权获退款
  2025年4月14日,陈女士在西平县某家具店购买价值6000元的床及床垫,收货后发现床头颜色(咖啡色)与样品(深黄色)不符,要求退货遭拒。经西平县消协调解,陈女士承担400元运费,商家退还560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经营者以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与实际质量相符。(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六:中奖还要再付款 这种便宜莫要占
  2025年4月16日,高先生在遂平县某超市购物后参与抽奖,抽中“价值2000元的金项链”,但需支付260元。付款后,高先生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经遂平县消协调解,超市退还高先生260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等信息。(案例提供:遂平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七:劣油伤车不安全 首选合规加油站
  2025年11月6日,梅先生在新蔡县某加油站加200元92号汽油后,行驶约10公里车辆熄火无法启动,检修厂师傅认定因劣质汽油导致零部件损坏。经新蔡县消协调解,加油站补偿梅先生5000元修理费。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案例提供:新蔡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八:养生调理夸大宣传 签订合同更好维权
  2023年10月至2025年2月,吴女士在驿城区某亚健康调理中心先后分3次购买调理套盒共计11000多元,调理1年多未达预期效果,要求退费遭拒。经驿城区消协调解,商家退还4600元,吴女士表示满意。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服务功效,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案例提供:驿城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九:药物过期受惊吓 工作失职担赔偿
  2025年2月6日,申女士儿子因感冒发烧在西平县某卫生院治疗,服用药物后出现不良反应,发现其中一种药品已过期6天。经西平县消协调解,该卫生院赔偿申女士1625元。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求偿权,经营者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案例提供:西平县消费者协会)
  案例十:购买母羊出问题 消协介入获赔偿
  2025年4月28日,陈先生在确山县某农牧公司购买32只母羊后(共计36000元),发现5只羊出现问题,不适合作基础母羊,要求赔偿。经确山县消协调解,该公司赔偿陈先生3000元,陈先生表示满意。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案例提供:确山县消费者协会)
  (本版文字和图片均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