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全面覆盖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分别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全面、真实地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免责条款、理赔服务等内容。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建议消费者在咨询、了解保险产品时,要求保险营销员对产品内容、条款予以充分释明,并确定产品费率、缴费方式符合自己的预算,在全面了解清楚后购买匹配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重点关注并要求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加重、限制消费者责任的条款予以重点解释。
财产安全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的合法机构进行购买,付款时确定支付的账号为对公账号,不得相信他人哄骗,不得要求他人代为投保或者代为缴费。
依法求偿权。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消费者有权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索赔。若保险机构拖延理赔、无理拒赔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投诉热线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受教育权。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之前,可以通过保险机构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学习相关保险知识。此外,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了解近期的金融诈骗案例,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当要求保险机构尊重消费者的尊严和人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歧视或虐待消费者。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权。消费者应当在购买时要求保险机构告知收集其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保险机构收集信息需经消费者同意,若保险机构书面征求消费者同意的,消费者要注意书面文件中醒目的标注点,可要求保险机构对不清晰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