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来信等方式举报涉嫌假币犯罪线索,也可就近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二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以下简称“假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3万元;未抓获该假币印制窝点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2万元。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2万元;未抓获该假币加工窝点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九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伪造、变造货币案件,现场查获假币且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4000元至5万元或假硬币1万枚至2万枚的,奖励2000元;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50万元或假硬币2万枚至10万枚的,奖励5000元;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0000元;
第十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假币犯罪嫌疑人或假币犯罪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人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破获假币使用的,并抓获使用人的治安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
(邮储银行驻马店市分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