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分别于2018年1月1日和2019年9月1日实施,由于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处罚种类,我市《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中多个法律责任条款,罚款幅度均低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20年9月1日实施,鉴于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范围内瓶装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十分必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规清理修改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我市实际需要,有必要对《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和《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过程
2023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立法项目启动会议,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原法规起草单位和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进行集中起草。《决定》初稿形成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2024年3月27日,将《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4月16日,法工委赴郑州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意见。4月19日,报市委法规室进行审核。4月25日,《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这次采取打包形式一揽子修改三部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位法调整的修改
一是因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一致,删除了《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和《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涉及垃圾治理的相关规定;二是因与新出台的《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不一致,删除了《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山体修复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立法技术考虑,在《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中增设转致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修改
针对我市部分地区存在的瓶装燃气违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问题,在《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增设3个条款,对瓶装燃气经营者加强送气工管理、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和不得超区域经营等作出规定,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帮助下,《决定》已经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符合我市实际,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说明及《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