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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2日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25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十五条。
  (二)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三)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垃圾”。
  二、对《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三、对《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送气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受聘的燃气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
  “(二)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遵守服务规范;
  “(三)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
  “(五)不得超经营区域配送瓶装燃气;
  “(六)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七)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瓶装燃气经营者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用户用气安全现场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