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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8日
艾滋病栏目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不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有感染风险的人群因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检测,不了解自身感染状况,会妨碍其采取预防措施,增加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感染者不能积极面对生活,甚至产生报复和危害社会的念头。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若继续同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则为故意传播。《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应积极参加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学习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避免危险行为,加强自我保护,并把了解到的知识告诉他人。
  在青少年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拒绝毒品的教育,进行生活技能培训和青春期性教育,保护青少年免受艾滋病、性病和毒品的危害,是每个家庭、每个学校、每个社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