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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1日
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樊浩强 朱红伟)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原告崔某货款11300元。
  2020年3月19日,原告崔某向被告王某配送电动车,王某在销货清单上注明未付14600元,并签字确认。2020年4月6日,王某支付崔某3300元,并在销货清单上备注。
  该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向原告崔某出具的未付款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面对既定的事实判决,王某终于心服口服,依法履行判决,归还原告崔某货款11300元。至此,本案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