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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知识问答(二)
  13.生态环境部对创建地区进行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资料审核中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3)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4)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14.创建地区在生态环境部核查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创建地区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出现规程第十条所列情况,以及在申报、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15.生态环境部向公众发布拟命名地区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答:生态环境部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两微”平台、《中国环境报》对拟命名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16.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为几年?
  答:生态环境部对拟命名地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地区,生态环境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3年。
  17.生态环境部通过哪些方式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进行监管?
  答: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告满3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复核)。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生态环境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延续3年。
  18.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后的地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更新档案资料。
  19.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有什么奖励?
  答: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20.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出现哪些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将提出警告?出现哪些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称号?
  答: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将提出警告:
  (1)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2)未及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将撤销其相应称号:
  (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2)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3)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4)未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1.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核查、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在纪律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