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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让一民事错误判决获改判
  本报讯(记者 张锟 通讯员 张伟)“谢谢你们帮我追回了被拍卖的祖屋,真是太感谢了!”近日,在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李某紧紧握住该院第四检察部办案人员的手,表达自己内心的感激之情。
  2011年2月15日,为帮姐姐李某某从某投资担保公司借款5万元解决李某某的资金周转困难,李某以自己住房作担保,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一份。
  李某某将该协议拿到某投资担保公司后,顺利得到了该公司的5万元借款。3个月后,李某某如期将5万元借款还给投资担保公司并收回抵押借款协议,又向该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5万元。
  2018年7月的一天,李某发现自己家的大门上有一张法院房屋拍卖通知书,急忙来到法院,执行法官向李某出示了一份落款为2017年7月4日的法院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马某诉称,2011年2月15日,马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5万元抵押借款协议一份,被告李某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经催要,李某拒不履行合同还款付息义务,请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马某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我一直在家,从未收到过传票,为什么缺席判决?姐姐明明告诉我,房屋抵押担保的5万元是她从投资担保公司借的,向公司出的借条与公司出的还款条已经撕毁,马某凭什么将我告上法庭?”看到执行法官给出的已生效判决书并再次询问姐姐后,李某马上申请法院再审。2018年12月19日,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再审申请。
  在此期间,李某的房屋被法院拍卖用以还款。
  无奈之下,2019年2月21日,李某向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抵押借款协议只是为双方借贷进行担保,并不能证明双方已实际发生了借贷关系,法院在李某未出庭应诉情况下仅凭马某提供的抵押借款协议复印件来判决李某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证据不足,法院在给李某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因无人签收对李某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仍按照简易程序由一人独任审理,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2019年3月12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后,撤销该案原民事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日前,在该判决上诉期内马某未上诉,再审判决生效。
  法院先前据以对李某房屋进行拍卖还款的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再审判决已生效。按法律规定,李某现已被拍卖的房屋将被执行回转,重新回到李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