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市场主体以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互助单”“延保服务”等名义,向社会公众推广类似车险的保障服务,以“保费低、保障全”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造成理赔纠纷频发,引发资金损失、维权困难等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交通安全统筹”并非保险业务,与正规车险存在本质区别。“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活动。该类业务不是保险,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
二是部分不持有保险牌照的市场主体,借助“交通安全统筹”名义,故意混淆“交通安全统筹”与正规保险业务,牟取不当利益。部分机构与社会公众签订“交通安全统筹”合同,把合同条款包装成“保险条款”,承诺发生事故后由其赔付,一旦遭遇集中赔付,极易出现资金兑付风险。
三是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验。市场主体是否具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需要注意甄别的是,部分主体在企业名称、产品宣传中采用与正规保险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字样,业务合同中刻意回避“保险”字样,而使用“统筹”“互助”等表述。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