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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4日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核心内容
  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对象涵盖我国境内农村住户(含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普查行业范围包含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1-05大类。
  普查时点、时期和方法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6年12月31日24时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普查采用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登记工作实行普查员手持移动终端入户登记、普查对象互联网自主填报两种模式并行实施。
  普查组织实施
  普查组织实施坚持“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有序推进普查各项任务。
  普查法规与纪律要求
  本次普查严格落实依法普查各项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须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如实采集报送普查资料;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