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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4日
关于《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2026年7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成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规修订工作,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系统性整合和针对性调整,地方立法必须及时跟进、主动调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有必要对《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及时解决法规中存在的与生态环境法典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实现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同向同步、有效衔接。
  二、修改的过程
  4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省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召开法规清理工作部署会,印发《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法规清理工作专班,明确清理范围和重点、任务分工及工作安排。5月15日至22日,法工委组织相关部门和立法专家,逐条逐款对标生态环境法典进行认真排查,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决定(草案)》。5月26日,将《决定(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6月8日至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专班召开会议,对各市清理内容逐条进行研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专班的意见,法工委又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6月30日,《决定(草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三、修改把握的原则和《决定》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本次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属于专项清理,仅修改与生态环境法典相抵触、不衔接、滞后过时的内容,其他上位法修改涉及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本次清理暂不作修改,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统筹考虑。
  《决定》共55条,其中涉及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完善的共5条,涉及行政管理措施优化的共28条,涉及法律责任调整的共16条,涉及文字和技术性修改的共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进行完善。将法规中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依据,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现立法依据规范统一。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目的进行完善,增加“美丽驻马店建设”、“绿色低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相关表述,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二是对行政管理措施进行优化。为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新制度新规定的落实和衔接,对法规中的部分行政管理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例如,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机制,增加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要求;优化露天禁烧管理,针对秸秆禁烧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细化水源保护区管控清单,新增外来物种投放等禁止行为;从严规范水源保护区重污染项目管控,明确改建项目不得新增排污量硬性要求;完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细化政府、供水单位、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完善山体保护区内采矿权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专款专用制度,压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等等。另外,为了落实中央关于精简优化基层考核的要求,删除5部法规中涉及考核的规定,确保中央精神和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在地方立法中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是对法律责任进行调整。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对法规中的一些处罚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增加处罚措施。对部分法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补充,增加责令停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与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规定保持一致。二是提高罚款数额。例如,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六条等的处罚力度作了整体性提高,确保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上下贯通、一体执行。
  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帮助下,《决定》已经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符合我市实际,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说明及《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