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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8日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严惩转移诈骗赃款行为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报讯(通讯员 单良驹 杨理想)“虽然我意识到对方可能是骗子,但是贷款的返点让我起了贪心,最终选择了铤而走险。”庭审中,武某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4年9月~10月,武某为帮赵某办理贷款,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在征得赵某同意后,将赵某父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河北省邯郸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及密码提供给了身份不明的人员,这个对公账户很快被对方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更严重的是,当诈骗得来的赃款开始陆续打入这个对公账户时,武某指使赵某,让赵某安排其父亲公司的财务主管提供刷脸验证服务。正是这一关键步骤,使得被害人陈某被诈骗的资金中,有201万元人民币顺利地从该工程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入了犯罪团伙指定的其他账户,给陈某造成了巨大损失。
  该院经审查认为,武某和赵某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然通过提供对公账户、密码及安排他人进行刷脸验证等方式,积极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判机关的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武某和赵某为贪图蝇头小利,不仅提供账户,更主动配合关键的刷脸验证,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此案也向全社会敲响警钟:切勿因贪念或侥幸心理,为任何来源不明的资金提供账户存取、身份验证或转账协助。任何形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都是在为虎作伥,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付出的将是失去自由与财富的双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