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提高调解组织研究咨政能力
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对调解案件中暴露出的行业突出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金融管理部门或金融社会团体提出对策建议,并探索开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创新性途径和措施。鼓励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工作交流,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类型化、典型化纠纷案件调解范例,提升金融纠纷调解整体工作水平。
六、引导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
(二十)加大金融机构参与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金融纠纷调解,配合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并切实履行调解协议。各金融社会团体要督促会员机构参与调解机制并积极推荐优秀员工参与行业内调解员的选拔、履职。金融管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对积极参与并支持调解工作的金融机构,予以正向鼓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金融机构,要求限期整改。
(二十一)健全金融机构内部保障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推进纠纷调解工作,将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考核内容。探索将调解方式以适当形式纳入产品及服务合同,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预先知悉调解渠道。建立完善应调响应、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和异地授权、解纷方案快速审批等机制。在财务管理、审计、检查等内部监督工作中,体现对参与纠纷调解的支持导向,提高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以及人员参与积极性。要认真研究吸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调解建议,建立溯源整改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要定期总结参与调解的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提高调解工作质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