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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4月30日
49名农民工的工资终于有着落了

□ 段 辉 杨理想


  “原本以为打了水漂的工资又回来了。”在检察机关的抗诉助推下,一起陷入僵局的劳务纠纷案峰回路转。近日,农民工老张攥着判决书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竖起大拇指。
  2022年7月,新蔡县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建筑幕墙工程开工建设。该工程由安阳市林州市乙公司承包,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周口市淮阳区丙公司,丙公司承接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宋某,由宋某带领老张等49人组成的工程队具体施工。
  4个月后,该工程建设完毕。验收完成后,老张等人的工资却迟迟没有发放到位。无奈之下,老张和老李作为代表去讨要工资。讨要未果后,老张等人将包工头宋某和丙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并对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丙公司的部分财产。
  2023年3月1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老张等人提供的证据明确,且丙公司缺席审判,最终老张等人胜诉。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老张等人劳务费244755元,丙公司在欠付宋某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杳无音信。
  2024年6月7日,老张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咨询。从老张口中了解完情况并仔细审查过案件卷宗后,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这起案件存在错误。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某高层建筑幕墙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甲公司,总承包人是乙公司,乙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发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工程劳务转包给宋某,宋某带领老张等49名农民工为丙公司提供劳务。因此,丙公司是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其作为分包企业,依法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无论其是否欠付宋某工程款,均应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原审法院将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错误认定为丙公司,判决丙公司“在欠付宋某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件。
  2025年3月21日,在对该案件再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予以支持,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并判处宋某支付老张等人劳务费244755元,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我们将会持续跟进监督,及时引导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确保执行款项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承办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