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韩 霜)“经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为我们免除了2万元加处罚款,公司的资金困难得到了缓解。”近日,某纯净水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前来回访的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由衷感谢。
2021年8月20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发现,辖区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包装饮用水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万元罚款。
该公司得知桶装水不合格后,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逐个单位召回并销毁,随后及时更新了灌装机等设备。
2022年5月18日,因该公司未及时缴纳罚款,也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催告无果后,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2万元,加处罚款2万元,共计4万元。同年8月15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某纯净水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6月1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验认定,该公司生产的桶装纯净水合格。
2024年6月2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次听取该公司负责人意见、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系小微民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已入不敷出、濒临破产。同时,检察官还核实,该公司在事发后克服经营困难,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表示愿意缴纳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2条所规定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的情形。
2024年6月27日,该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并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实质性化解该案行政争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证员围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加处罚款能否减免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依法对加处罚款部分予以减免。
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7月15日,该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该公司申请减免加处罚款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为该公司符合减免条件,依法作出减免加处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