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 伟 张凯歌)“原以为只要遵守监管规定,不还钱不够罪就不会被收监,我现在很后悔……”近日,在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下,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违法行为,终因被认为属于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撤销缓刑收监,面对前来回访提审的检察官,他痛哭流涕。
2023年7月18日,李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社区矫正期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
2023年11月9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拒不履行民事生效判决义务,被法院两次决定司法拘留15日,社区矫正机关却没对其提出撤销缓刑。
经检察官了解,社区矫正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没有违反监管规定,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予以处理,亦不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具备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管规定,是否需要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款,属于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呢?检察官决定依法进行实质化全面审查和深入调查核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经调查发现,李某在城区购置有商品房1套,工作稳定,经济收入处于本地中等水平。李某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22日在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李某以各种手段持续规避执行至今。2023年9月、10月,在法院向李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应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后,其仍不予理会,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15日。
调查证实了李某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主、客观存在故意且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表现,情节严重。《实施办法》明确社会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行为的违法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程度,适用《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款,李某的行为具备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情形。
“未被收监执行的李某,本应珍惜法律给予的宽容机会,却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并屡屡触碰法律底线,挑战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愤怒的无视,也是对法律的蔑视,为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履职要求,对李某行为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情形,就应不惧风险。”该院相关负责人在听取汇报后表示。
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法院执行人员、社区矫正机关人员、李某所在社区代表参加听证。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李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现实表现后,经听证员独立评议,一致认为李某符合撤销缓刑情形。
经该院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向社区矫正机关提出对李某撤销缓刑的监督意见。2023年12月28日,社区矫正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意见书。2024年3月29日,李某被收监执行。
据悉,该案系我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适用《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款,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