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 飞 孟华飞)近日,市纪委监委在对澄清正名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和对原有澄清正名制度规范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制定《驻马店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释放提倡如实举报、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
准确界定概念。《办法》对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的概念做了准确的界定。明确失实检举控告是指结论为不属实或者没有发现检举控告反映问题的检举控告。澄清正名是指对经过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通过规定程序,采取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澄清是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开列正负清单。《办法》明确可以澄清正名的四类情形和一般不予澄清正名的五类情形,特别要求对选取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人身及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干扰,因同一事项反复受到举报等情形的加强澄清正名,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压实承办责任。《办法》将澄清正名工作纳入履行监督执纪执法责任考核,同时要求对所有查明确属失实的检举控告,承办部门都应集体研判,在查否的初核报告中写明是否开展澄清正名,对经研判不宜澄清正名的,留存资料备查,倒逼提升承办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检举控告的办理质量。
厘清流程职能。《办法》结合部门职能进一步厘清、规范审批程序,同时明确澄清正名工作由法规室牵头,承办部门具体实施,信访、案管等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予以配合,捋顺了相关部门在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中的关系,确保责任明确、程序流畅,便于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注重权利保护。《办法》既体现了对党员、群众行使应有权利的保障,又对被澄清正名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规定澄清正名工作须征得被检举控告人同意后启动,同时对澄清正名工作时限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承办部门一般在领导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归档入卷,并归入澄清对象干部廉政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