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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5日
工伤保险及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 孙雨孟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或在去往生产、工作岗位过程中发生负伤、致残或死亡事故的情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公布与施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得到明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机关多次对赔偿项目进行调整,赔偿标准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劳动者在外出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从而造成工伤。因其涉及第三方主体,此类案件比一般类工伤案件复杂,而对于此类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劳动者有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费用,由此产生了法律上的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
  在实践中,如劳动者确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了工伤,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同时主张上述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如果能够同时主张,赔偿项目与标准又有哪些异同?相关赔偿是否能覆盖自己的损失?
  各国立法对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由此形成了取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与补充模式。取代模式下,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选择模式下,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兼得模式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侵权损害赔偿;而补充模式下,劳动者能够同时主张两种请求,但两种请求获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我国立法整体上支持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劳动者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提出,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责任赔偿为由拒绝受理其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得以劳动者已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观点在最高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文件答复中也有体现:“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赔偿项目的问题上,《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仅指出医疗费为不可兼得的项目,对于劳动者的其他费用是否可以兼得或兼得情况下的赔偿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交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在地方性立法层面,各地的观点存在部分差异。有的省份持一定限制条件的“兼得模式”态度,支持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有的省份持“补充模式”态度,对劳动者的求偿权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例如,浙江省将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排除在双重赔偿的范围之外;吉林省规定先由第三人进行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医疗费(含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配置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差额”,用人单位负责补足“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的差额”;江苏省认为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包含精神损害、财产损失以及未被补偿到位的医疗、康复费用等事项。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在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河南省为例,(2021)豫民申1290号案件中,河南省高院认为,对于劳动者的医疗费不予重复赔偿,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双重赔偿;(2021)豫民申6420号案件中,法院则支持劳动者对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费用请求双重赔偿。可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保险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特别是赔偿的项目和赔偿标准问题,并不存在统一的结论,法院仍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针对性的判断。
  工伤保险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和问题,本质上是两种不同功能和价值的制度之间的并行问题。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政府按规定向企业收取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受到工伤事故时,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确认并拨付补偿款项。该制度具有公法性质,其目的在于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风险,及时保护劳动者权利。侵权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言,出于保障其权利的目的,应当以兼得模式确保其损失得到充分弥补,但兼得模式下完全的双重赔偿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与一般工伤待遇差异过大的损害公平之虞。而补充模式下,造成劳动者工伤的第三人的责任被实质减轻,同样有放纵侵权人之嫌。因此,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均面临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一些地方的法院采取了“部分补充部分兼得”的处理模式。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治疗费、原工资福利等可以用金钱直接计算的损失,采取补充模式,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共同弥补劳动者受到的相应项目范畴内的损失;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特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特有的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不能直接用金钱计算损失的伤残补助金等项目,则采取兼得模式,赋予劳动者主张双重赔偿的权利。
  综上,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时,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第三人的民事赔偿,从而弥补自身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在双重赔偿的具体范围内,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对医疗费采取补充模式进行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对其他费用采取兼得模式赔偿。当然,法院也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认劳动者受偿金额。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