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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研究
 □ 尤 雅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制措施诉讼保障功能回归的必然要求。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意味着刑事司法改革开始正视审前程序中一直未实质性解决的逮捕率高、羁押率高以及不起诉条件把握不准等现实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捕诉职能的承担者,是该政策有效施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纽带作用,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推动该政策的良好运行。笔者以近年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工作开展情况为例,分析在办案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难点,针对案情差别制订工作计划,狠抓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少捕慎诉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至2022年,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 批 准 逮捕率从 15.06% 上 升 至34.85%;不起诉率由 3.98%上升至13.54%;诉前羁押率从81.24%下降至51.84%,这些数据的明显升降变化,意味人权司法保障愈加有力。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受快捕快诉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对于人民法院鲜少判缓刑的案件不捕不诉率较低。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及逮捕的必要性分析缺失,对案件情节轻微掌控过于严苛。三是一捕了之,一诉了之的观念长期占据办案主导。
  少捕慎诉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司法理念固化,一时难以转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视不够。非羁押强制措施单一,适用率不高。逮捕、羁押、起诉功能认识偏差。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客观因素逮捕。
  贯彻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路径。正确把握逮捕条件,审查逮捕真正做到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切实降低逮捕率。一是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审查逮捕条件。二是强化逮捕决定的说理机制,真正建立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核心的逮捕制度。三是充分发挥逮捕公开听证机制的作用,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四是完善适用逮捕措施的考核机制,建立容错机制。
  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真正发挥其捕后救济功能。一是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办案流程和考核机制,简化审批手续。二是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合理设置审查范围,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研发羁押必要性审查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完善经审查变更后的管控机制,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正确理解和把握公诉的条件,“用好”“用足”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的诉讼功能。一是简化相对不起诉审批程序,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二是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于部分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市场主体涉罪案件。三是放宽特别不起诉的条件,推动对民营企业依法适用特别不起诉。四是积极探索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规范化机制,细化处罚范围、标准、程序等。
  (作者单位:驿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