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峰
电子送达,作为人民法院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为适应审判实践新需要所探索出的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它既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费用、时间、精力等,又方便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减少中间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尤其是对于恶意逃避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不到的情况下,用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集中送达、微信、短信等送达方式,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程序正常推进。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电子送达的方式、方法和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电子送达的功能效用。但在案件办理实践中,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各项送达情况的确定标准仍存在瑕疵。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有所区别,传统送达后需要书面签字或者邮戳带证明收到材料。而电子送达缺乏传统送达方式中的书面签章或邮局回执,而是通过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产生回执。受送达人是否知悉不仅受个人情况影响,还受电信运营商网络传输影响。另外,实践中即使系统记载发送成功,当事人未打开短信或者无意间删除短信,也会使电子送达未成功。一些法官对送达日期是否有效存在异议,这些原因制约电子送达推广。
电子送达适用范围窄,导致推广难度大。法律规定电子送达需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大多数被执行人出于案件考虑存在逃避心理,这使得法院找人难上加难,送达效果大打折扣。
电子送达宣传力度不够。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于2019年在河南省上线使用至今,社会大众对其还缺乏具体了解。目前,虽然全市法院均在不同程度地使用电子送达,但电子送达率依然不达标。由于电子送达制度宣传及推广仍然欠缺,社会认可度较低,电子送达适用比例情况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细化流程规则,强化制度规范。细化电子送达流程规则,合理拓宽适用对象和种类。进一步完善送达机制,确保杜绝“最后一公里”现象存在。设定系统规则,保证诉讼文书最终准确无误地送达受送达人手中,并准确到达受送达人系统。当受送达人没有关注或故意不打开时,结合电话跟踪确认,以“送达日志+电话确认”模式告知当事人。进一步细化电子送达规则,建立具体可操作规范,完善电子送达确认收悉的技术认定。
设立逾期默认接受制度。应明确规定:发送电子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不签收或无反馈,无确切证据证明受送达人未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限超期后即视为送达,并以发送日作为送达日。逾期默认接受制度为当事人从接受司法信息到知悉其内容之间设立了一个缓冲时间段,既便于电子送达的运用,也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让电子送达制度更加人性化。
加强宣传并鼓励多方参与。继续鼓励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使用好电子送达。继续推广宣传,充分做好电子送达的解释与指导工作,对电子送达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的优势,电子送达的过程、所需条件以及当事人在送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做出详细说明,以增强其透明度。通过制作宣传片、印制使用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推广电子送达,提高律师对电子送达制度和平台的知晓率,积极引导律师使用电子送达。
(作者单位:正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