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沙河店棉花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YC-2021-1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拍卖出让的批复》(驿政文〔2022〕127号)文件的精神,现依法收回“泌国用99字第030105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该宗地位于驿城区沙河店镇驻南路与沙中北路交叉口东北角,土地使用权人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棉花加工厂,批准用途为加工、车间、办公用地,土地登记面积为31435.6平方米(折合47.15亩)。
根据国家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用地单位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棉花加工厂及宗地相关权益人如果对区政府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存在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逾期无异议则视为同意,我局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
联系电话:0396-2915007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