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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3日
为高质量检察产品提供“源头活水”

□ 曹源源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源于基层、案例的指导性集中在基层、指导效果体现在基层。因此,基层检察院要提供丰富具体的一线实践体验及经验反馈,推动该工作良性循环,为“最高质量”的检察产品——检察指导性案例持续供应优质“源头活水”。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产生更高水平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频次和数量显著增加。但是,从基层视角来审视,无论是案例的发掘、编撰还是运用,都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比如:发掘过程被动化、功利化,案例编撰形式化、反复化,案例供给不平衡、不充分,案例运用隐名化、自由化等,造成指导性案例对基层院的指导价值不能有效体现,对基层办案人员法律思维、理论运用能力提升没有发挥有效的指引作用。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必须坚定不移巩固、持续完善发展。
  成立专门执行队伍
  无论是挖掘产出还是实际应用,案例指导工作都应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整体推进。各级检察机关都要高度重视检察案例应用和研究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统筹协调案例发掘、编撰、应用研究等相关工作。通过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充分调动指导性案例工作氛围。同时,还要成立相应的具体执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人员专业优势,明确责任分工,用专业素质保证工作效果。
  优化案例运行工作机制
  解决案例数量规模小、内容不均衡的问题,首先要破解选育难题。
  要尽快扭转基层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意识不强的局面。基层院处于办案一线,要着力培养检察官的案例意识,注意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积极培育、高水平编写检察案例。在案件办理阶段,要养成培养意识,对受理的典型、影响性案件,从一开始就要按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标准去办,努力求极致、办精品。
  要进行精细化流程设计,进一步明确案例选送编撰责任主体。指导性案例的产出不能只依靠检察官单兵作战,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发挥部门优势。
  要逐步实行案例强制检索制度。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类案强制检索要求,要从提请讨论、审议、决议的案件抓起,规定检察官办理案件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都应当进行检索,在提请报告中做出说明。在此基础上逐渐推行强制检索覆盖所有案件类型。
  要将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健全检察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激励机制,对被选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备选案例原始报告者给予表彰。
  要加强指导性案例适用情况考评,通过案件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适用指导性案例办案案件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补齐能力不足短板
  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官要自觉培养多元化法律思维。首先要加强案例思维培训,改变过去单纯强调法理法条学习为主导的状况,突出实践、实战、实用导向,以案例为中心、以法律适用为重点强化办案经验积累,以多元司法方法提升检察官职业素养。其次,要将检察指导性案例学习研究作为必修课纳入检察业务培训体系。重点通过遴选发布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方法正确、效果突出的案例,供全体检察官学习,使检察官在“从抽象到具体”法律思维之外,掌握“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作者单位:遂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