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代廷伟 牛云强
陈建伟,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2006年以来,他先后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第一检察部从事刑事检察工作。15年来,陈建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办理了多起案件,维护了公平正义。他先后获得“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优秀个人“”全国平安建设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18年起连续三年荣立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
扫黑除恶打准打实的践行者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陈建伟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在全市检察机关第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班中,为全市检察机关涉黑犯罪检察组成员培训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出庭公诉等专业办案技能。
在扫黑除恶工作中,陈建伟先后办理了刘某某等人涉黑案、吕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等重大黑恶案件的二审、再审。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陈建伟积极对县检察院进行指导,听取县检察院汇报涉黑涉恶案件100余件次,向省检察院汇报涉黑案件10余件次,修改县检察院办理的每一起涉黑案件的汇报提纲,做到汇报清晰,确保不出现因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汇报重要事实等情节。
法治统一 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人诈骗案,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陈建伟通过审查发现,法检存在重大分歧在于适用法律不同。陈建伟认为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一审时已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但仍未说服法官。
陈建伟认真细致审查卷宗发现,被告人供述商量取款的时间早于诈骗的时间,被害人转账的时间几乎与取款套现的时间同步,证明三被告人在诈骗人实施诈骗之前已与诈骗人商量好帮助取款,才促成了诈骗人实施诈骗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是事后取款行为,不会对诈骗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因此,三被告人应当构成诈骗罪。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抗诉理由,依法改判。
认真落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理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陈建伟发现本案虽然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但系因琐事引发的家庭悲剧,被告人周某某作案后非常后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提审时,周某某一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是过失,不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陈建伟耐心细致向其解释了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引导被告人周某某依法表达诉求,使其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充分交换意见达成了15年的精准量刑建议。
最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5年。该案是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罪犯罪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对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到示范指导作用,并被报到最高检参加典型案例评选。
没有豪言壮语,也没有惊天动地的伟业,陈建伟用“办好每一件案子”的执着行动,默默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