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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7日
运用检察力量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朱玉娥
 据统计,2015年至2020年9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金融系统犯罪案件20件30人(含1人在2个或2个以上银行实施犯罪案件),涉案金融单位3个。其中,违法发放贷款案7件,涉案金融单位1个,涉案7人,违法发放贷款金额1059.8万元,截至案发或判决时尚有1031.8万元未追回;骗取贷款案12件,涉案金融单位3个,抓获及判决涉案22人,被骗取贷款4.4929亿余元,截至案发或判决时尚有4.4892亿余元未追回;贷款诈骗涉案1人,涉案单位1个,贷款诈骗金额2600万元,截至案发或判决时尚有2600万元未追回;挪用资金案1件,涉案1人,涉案单位1个,挪用金额336.2万元,截至判决时未追回。
  从上述统计的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当前金融领域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涉案金额较大,危害严重。从涉案金额上看,上述涉金融系统犯罪案件涉案总金额近4.5亿元,追回损失仅77万余元,尚有4.4923亿余元损失未追回。这种情况对银行信誉、金融管理秩序、银行与企业的合作诚信、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都将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发案率高。从涉案单位上看,存在同一借款人在两家以上信贷机构贷款现象。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存在问题最为严重。
  犯罪类型多样,形态复杂。近年来,金融机构内外人员相互串通、联手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此类犯罪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且更加容易得逞及掩盖犯罪事实。
  作案领域扩大,手段增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行业监管措施相对滞后,金融部门的内部管理亦存在薄弱环节,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定案证据相对繁杂。金融领域犯罪往往历时较长、证据繁杂,资金去向难以掌握,案件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也较难搜集。同时,很多犯罪分子在作案前故意将财务账簿做得不规范,甚至做假账,案发后销账,无法反映涉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无疑增加了取证难度。
  案件赃款追缴难度较大。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很多犯罪分子往往是边作案边转移赃款,或将赃款肆意挥霍,案发后很多违法所得无法追回。另外,由于此类案件不能够被及时发现,侦查机关需要保全相关证据时,犯罪分子早已将赃款转移或挥霍,导致相关损失难以挽回和追讨。
  为消除隐患、杜绝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强化源头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严格调查程序。在受理贷款申请后,信贷人员应采用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方法对贷款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的合法性等情况,要求贷款人承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不得将资金用于监控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的领域。
  重视排查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对新发放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严格排查,并定期组织开展资金流向合规检查,确保贷款资金支付到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账户中。
  加强贷后管理。贷款支付后,要求经办人员定期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工作,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监控,防止贷款资金被挪走他用,确保资金安全。
  建立问责体系。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风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对信贷操作进行责任规范,建立风险防范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风险防范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经办人员或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银行系统应增强忧患意识和信贷纪律执行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政策教育和引导,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以实际案例警示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其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系统和司法机关之间常态化、有效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办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归纳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系统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召开金融、司法联席会议;司法机关及时将金融案件的办理动态,包括追赃挽损情况提供给金融监管部门,并对金融犯罪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对就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金融机构管理漏洞,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规范性,服务保障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汝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