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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4日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开展大气污染来源和变化趋势分析,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与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