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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污染的标准和法律规定
   一、标准和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门对钢铁、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砖瓦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改造。
  1.燃烧废气采用“炉内固硫+碱水喷淋除尘脱硫+高效湿电除尘(或管束除尘)”治理后稳定达标排放,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2.厂内粉状、粒状物料全部密闭存储并安装喷淋装置,不得露天堆放物料,路面积尘及时清扫,见底色。
  3.厂区道路全部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车身清洗装置,出厂运输车辆全部冲洗干净。
  4.厂区大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水泥粉磨站、商砼站、建筑骨料场深度治理改造。
  1.生产车间、物料堆场实施全密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厂区的主要运输通道、物料堆场、物料输送、装卸区域、产生粉尘的车间厂房实现全密闭作业,同时生产车间和存储场四周、厂区道路及运输通道实现雾森喷淋系统全覆盖,最大限度降低无组织排放和工业扬尘污染。
  3.车间设备定期擦洗,见到原色。
  4.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5.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不高于1毫克/立方米。
   二、执法主体:
  1.对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进行审核的主体:生态环境局。
  2.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高污染项目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由发改部门实施。
  3.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日常巡查和处罚主体:生态环境局。
    三、法律规定:
  (一)义务性条款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处罚条款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条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