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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8版
发布日期:2026年11月04日
河南省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媒体等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活动,营造关心、支持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
  每年六月为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
  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行业组织和开设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学校等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按照规定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在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世界献血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拟定年度无偿献血计划或者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献血活动。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鼓励学校将血站作为普及医学和健康科学知识的重要阵地。
  高等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把无偿献血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在校学生献血,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献血活动,并结合实际情况为团体献血提供便利。(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