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一农普,“三农”底数清。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于9月正式启动,一般安排在9月至11月开展。
一、清查摸底时间
9月至11月。
二、清查摸底目的
摸清全市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底数,精准甄别、确定普查登记对象,夯实正式入户登记工作基础,保障后续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清查摸底对象
清查摸底的对象包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标准(本村和村外经营合计,满足其一即算)
1.年内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0.1亩及以上。
2.年内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1亩及以上。
3.年内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4.年内饲养兔等小动物、家禽共20只及以上。
5.全年自产农产品价值1000元及以上。
6.对本户(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五、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1.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单位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中包含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业务的,属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3.单位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包含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业务,但从事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类单位也属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注意:不得遗漏单位自产自用生产情况。
六、清查摸底范围
(一)农户
1.户籍在本普查区。
2.居住在本普查区。
3.在本普查区有住房或农业设施。
4.在本普查区有确权(承包)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5.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含外来经营户。
(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满足其一即纳入)
1.注册地在本普查区。
2.办公地在本普查区。
3.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用房或农业设施。
4.在本普查区有确权(承包)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5.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含外来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