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代廷伟 通讯员 毕亚磊)“被污染的土地终于恢复了,嫌疑人不仅被判刑,还要赔钱修复,真是大快人心。”近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案发地某镇,就一起污染环境案开展“回头看”时,周边村民纷纷为办案效果点赞。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开封市某化工厂原厂长吴某,经该化工厂授权与中介人员任某、闫某对接,违规将二分厂产生的硫酸铜废液交由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运输车队外运,运输工作由马某负责。随后,马某私下联系上蔡县的张某,约定以每车500元~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由马某负责转运至张某租赁经营的上蔡县某企业厂区,用作发酵后制作有机肥料。
运输人员在张某授意下,先后将44车共计1470.18吨硫酸铜废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无防渗、防漏的露天渗坑内。
案发后,上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核查,涉案8处渗坑内积存硫酸铜废液总量6780立方米、总重7323吨,全部属于液态危险废物。
经评估,该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88万元,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最高2072万元,生态损害后果极其严重。
该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先后提出侦查意见40多条,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液态危险废物属性证明、运输轨迹、交易记录等核心证据,清晰还原完整犯罪链条,并追诉上游排污企业2家。审查起诉阶段,该院退回补充侦查,完善废水运送记录、资金结算、协议履行进度等证据,对车队司机逐一询问,形成多类证据相互印证的闭环。
2025年11月21日,该院结合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生态赔偿修复情况,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对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吴某、闫某、任某及相关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5年11月28日,该院对组织实施倾倒液态危险废物的张某、马某依法提起公诉。上蔡县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两万元。
办案同时,该院同步衔接公益诉讼职能,将生态修复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过多次释法说理,督促各嫌疑人及单位主动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公私财产损失共计968万元,专项用于区域生态修复,6780立方米液态危险废物也得到妥善处置。审查起诉阶段即全额追回公私财产损失488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土壤已修复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