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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69号
  当事人:赵继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4MAE80BB42F
  身份证号:41282519771220103X
  你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衣服、鞋子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你销售的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96种型号上衣(外套、羽绒服、短袖、卫衣、棉服)205件、13种规格的裤子50条、30种规格的鞋子162双,合计417件(条、双)。
  你的相关违法行为待进一步查清后,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