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及债权受让人张向东:
我司于 2026 年1月2日通过EMS(编号:1399474134316)向贵所(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广场)邮寄《关于对<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异议函》。该邮件于2026年1月4日因“拒收”被退回。
鉴于贵所无正当理由拒收该函件,现依法通过登报方式公示送达。函件核心内容如下:
1.我司对贵所受让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所载债权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债权基于律师代理协议产生,因协议相对方未履行根本义务而自始未成立。
2.本次债权转让对我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3.要求贵方立即停止一切相关的权利主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声明自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已向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及债权受让人张向东送达前述异议函的全部内容。
自视为送达之日起,贵方不得以未收到书面异议为由主张任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因不当权利主张所造成损失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示
河南立晟置业有限公司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