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决定
(2025年12月26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决定》已经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代表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联系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保证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都负有联系代表的责任。”
四、删去第三条至第六条。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建立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接待代表。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二)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二至三名基层代表,通过走访、座谈、调研、信函、电话等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平台,常态化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
“(六)根据安排,邀请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调研,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活动,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七)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代表工作计划等工作安排。
“(八)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参考材料。
“(九)代表来访、来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或者按照程序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单位办理并跟踪办理情况。”
六、删去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七、增加六条,作为第五条至第十条: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
“县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及时向有关单位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照行业特点或者居住状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单独编组或者混合编组等形式,将代表编为若干个小组,定期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驻市直单位的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一次。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代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活动时,应当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第十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