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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6日
注销企业偷税难逃追责 检税协作破解“死欠”困局
——驻马店市税务局查处驻马店市A公司股权交易偷逃税款案
  □ 余 梅 白雪宁
  近日,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驻马店市A公司通过股权交易偷逃税款案件。经查,A公司2014年4月成立,由驻马店市B公司100%控股,当年9月无偿受让C公司49%的股权,仅一个月后便以1.335亿元价格转让该股权,取得收入对应的税款未申报后注销,试图通过“突击注册空壳公司—完成大额交易—快速注销脱责”的隐蔽操作逃避纳税义务。鉴于A公司已注销,市税务局稽查局及时启动检税协作机制,与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会商,共同明确法律适用及股东责任。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A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逃税款行为,其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向股东成功追征税款700多万元。
  该案的成功查办不仅为国家挽回巨额税收损失,还丰富了注销企业涉税违法追责征管实践。
  税案还原
  注销背后藏猫腻 抽丝剥茧锁定疑点
  接到线索后,该局稽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A公司2014年4月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食用菌种植、销售”,2015年6月办理税务注销,存续仅14个月,且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及注销清算申报均为零申报。
  该局稽查人员借助商业查询工具发现,A公司由B公司100%控股,两个公司“一套班子”。2014年9月16日,A公司从D公司受让C公司49%的股权,9月22日完成变更。仅一个月后,A公司便将该股权转让给E公司。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该股权价值近亿元。“35天完成亿元级股权交易却未申报”,结合这一关键事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立案稽查。
  立案后,该局稽查人员遭遇双重困境:一方面A公司已注销、账证灭失,B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焦某以资料遗失为由拒绝配合,常规稽查手段停滞。另一方面A公司作为已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终止,常规行政处罚和追责程序无法适用。
  为突破困局,该局稽查人员按照“外围取证、链条锁定”思路,从工商部门、银行、关联企业等处查证,完整还原出“B公司操控—A公司受让—高价转让”的股权轨迹。证据链清晰证实,A公司并非实际经营“食用菌种植”的企业,而是B公司为规避股权交易税费专门设立的“空壳公司”。A公司2014年4月成立、5月办税务登记、9月受让股权、10月转让获利,2015年6月注销,全程围绕该笔亿元股权交易运作,交易完成后便“功成身退”,以零申报掩盖真实收入。
  隐匿转让暗藏玄机 逃税金额精准核定
  根据调取的完整证据链,该局稽查人员对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精准定性和税款核定。从交易实质看,A公司的核心业务并非登记的“食用菌种植、销售”,而是受母公司B公司操控,专门用于完成C公司股权交易的“空壳公司”,其设立和注销均围绕该笔股权交易展开,属于典型的“交易型空壳公司”。
  该局稽查人员明确两项关键事实:一是股权成本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发生的实际支出无法准确核算。二是应税收入的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结合相关法律要求,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因此,A公司2014年10月完成股权过户时,即产生纳税义务。根据所查违法证据,依法就高核定其应税所得额,市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该企业合计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印花税6万多元,达到法律法规关于“逃税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涉嫌刑事犯罪。
  检税协作定方向 股东追责破“注销困局”
  A公司已注销,逃税责任由谁承担?这是税款追缴的核心焦点。围绕法律适用、责任主体、追征路径三大关键问题,市税务局稽查局与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多轮次会商。
  检察机关认为,B公司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责任不可推卸。从民事责任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的股权交易由B公司决策操控,其法定代表人及核心决策人员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该局稽查人员结合案例详解《公司法》《刑法》相关条款,明确告知B公司涉案人员拒不补缴将面临的民事追偿和刑事追责后果,形成法律震慑,并同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通过刑事追责倒逼税款补缴。
  在法律威慑与政策宣讲的双重作用下,B公司及相关股东最终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积极筹措资金,补缴749.58万元企业所得税、6.68万元印花税。
  截至发稿前,余下涉案税款仍在进一步追缴中。
  点评
  以法治思维破解涉税难题 检税协作彰显治理效能
  点评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冯鹏
  A公司案的核心法律价值,在于清晰界定了已注销企业逃税的责任归属,为“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在税收领域的适用提供了典型范例。本案中“无偿受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部分市场主体认为“无偿受让即无税”,这是严重的认知误区。
  A公司案的办理过程,充分彰显了“刚性执法”与“柔性引导”相结合的现代税收治理理念。从刚性层面看,在账证灭失的情况下,通过跨部门协作构建完整证据链,精准核定逃税金额,坚决启动追责程序,加大了“偷税必查、违法必究”的监督力度;从柔性层面看,稽查人员并未简单“一移了之”,而是通过检税会商明确法律依据后,向股东详细释明责任后果,提供主动补缴、减轻处罚的机会,最终成功追缴大量税款。
  该案的成功查办,探索了“税务精准稽查+检察法律支撑+公安刑事追责”的协同机制,为破解复杂涉税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驻马店经验”。
  以法治护航税收公平 让诚信经营成为共识
  点评人:市税务局稽查局 局长陶冶刚
  A公司涉税案的查办,表明随着税收大数据的深度应用,“资金流、合同流、股权流”的多维度监管已形成闭环,任何试图通过“空壳公司”“快速注销”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将无所遁形;股东的有限责任并非“免责金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税款,终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检税协作机制是破解复杂涉税案件的“关键一招”,通过法律定性、证据固定、追赃挽损的全流程协同,实现了税收监管效能的最大化。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违法者的依法查处就是对守法者最好的保护。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务必树立“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理念,只有依法诚信纳税,才能行稳致远,尤其是在股权交易等大额收益场景中,更要如实履行申报义务。税务部门将加强重点领域政策辅导,对涉嫌偷逃税款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托多部门协作机制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