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原化肥厂等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ZMDY-2023-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协议出让的批复》(驻政文〔2025〕78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依法收回位于前进大道北段路东北邻烟草局仓库、东临韩庄,土地使用权人为原驻马店市化肥厂使用的,土地证号为(驻市国用(2009)第8420号),登记面积4611.75平方米(合6.92亩);原驻马店市化肥厂家属院使用的,土地证号为(驻国用转许(91)字第53号),登记面积为4401.9平方米(合6.6亩)内的2978.08平方米(合4.47亩);大刘庄玻璃厂使用的,土地证号为(驻国用转许(91)字第45号),登记面积为5049.66平方米(合7.5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原驻马店市化肥厂等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市政府收回上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存在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逾期无异议则视为同意,我局将依法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由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注销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6-2915007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