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丰富股权和债权投资方式。支持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保险机构,稳健有序投资养老机构、康复医院、专科医院等,参与发展居家、社区及机构养老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在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能力,积极开展符合养老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银发经济项目投资,支持高水平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等开展医养康养等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信托行业提供养老金融服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支持养老理财等养老金融产品,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
(七)加强养老产业保险保障。逐步健全与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保障体系,针对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进一步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扩大保障范围,丰富保障责任,提高保障水平。保险机构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助浴等业态责任保险,丰富面向老年群体演出、体育、旅游、出行等领域,以及特定场所和设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养老机构综合性保险,鼓励提供专业化风险减量服务,协助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提升老年群体金融服务水平
(八)扩大老年群体保障覆盖面。保险机构要积极发展适合老年群体风险特点、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的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保险机构发展长期医疗保险,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稳定的健康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保险产品,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探索将养老、健康、护理等服务与保险给付相衔接,探索开发适合居家、社区和机构护理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九)优化老年群体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符合老年群体需求、易于理解、风险匹配的金融产品,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规范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强化风险提示。要落实监管要求,实施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以及线下网点特别是农村和乡镇地区网点适老化改造。要优化网点布局,完善适老设施配置,保留和改进必要的人工服务,升级改造智能服务终端,持续提升柜面服务水平。要优化移动互联网应用使用流程,提升老年人网络服务便利化水平。
(十)维护老年群体金融权益。严防以“养老金融”名义开展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指导各地严厉打击涉老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全力以赴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强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品牌建设,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载体,开展以养老等领域为重点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养老机构预付资金存管业务,提供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预收费资金安全保管服务。
五、健全养老金融业务内部治理体系
(十一)完善组织体系。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金融专项领导工作协调机制,将养老金融纳入机构经营发展战略和年度重点任务,立足实际合理规划,统筹推动各项业务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各自优势,在产品设计、渠道建设、营销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设立养老金融事业部、专营机构等,规范建设养老金融专业化组织架构,提升发展质效。
(十二)健全管理机制。银行机构要构建常态化对接机制,主动响应银发经济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养老金融业务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丰富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手段,全面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要完善落实尽职免责相关制度,对创新型业务等制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要加强养老金融业务相关费用管理,适当降低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管理费用、养老产业经营主体信贷融资服务收费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