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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七、提高长期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既定的佣金政策、费用预算和考核机制,做好总体佣金的核算。建立与产品设计、费用结构相契合,与业务品质、服务质量相匹配的佣金激励设计和递延发放机制。对于缴费期5年(含)至10年的保单,佣金发放时间不得少于3年;对于缴费期10年及以上的保单,佣金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年。引导保险销售人员长期留存,持续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对于不同类型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平衡合理的佣金激励分配机制,切实保障保险销售人员合法权益。
  八、加强合规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强化个人营销制度设计、产品研发、行为管控、费用管理等环节中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测,有效识别异常销售行为、销售套利风险等,及时预警并进行干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因保险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导致经济损失的佣金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九、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机制,打造客户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更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作用,建立团队管理、合规管理和专业提升等信息化平台,提升客户服务数智化水平。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管理,不得宣传仅以保费、佣金等为衡量标准的荣誉称号。
  十、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支持保险销售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等,有力有效提升保险销售人员福利保障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销售人员职业荣誉评价体系。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分类和保险销售人员分级标准,组织保险公司稳妥有序做好保险销售人员分级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和运用机制,规范保险销售人员在市场主体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十二、依法严格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各金融监管局依法加强法人监管,关注个人营销体制机制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各金融监管局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调查检查,强化保险销售行为监管,防范销售误导和套利风险。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区分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责任和公司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尽职免责和失职双罚。
  十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以及其他开展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和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和渠道,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