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泌阳县物资局等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ZMDY-2024-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拍卖出让的批复》(驻政文〔2025〕4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依法收回位于东明路与农业路交叉口西北侧,泌阳县物资局和河南省石油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使用的“驻市国用〔2000〕第1148号”和“驻市国用〔1995〕第0475号”登记面积分别为3131.58平方米(折合4.7亩)和6630.5平方米(折合9.9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泌阳县物资局和河南省石油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益人如对市政府收回上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存在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逾期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市政府将依法收回泌阳县物资局和河南省石油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由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注销“驻市国用〔2000〕第1148号”和“驻市国用〔1995〕第04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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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