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指导监督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
金融管理部门对其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督促调解组织完善内部制度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贯彻落实好本意见的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公正中立开展调解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对其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行业调解工作,妥善化解金融纠纷。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政法等部门沟通协作,探索将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成效纳入地方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体系,推动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二十三)完善制度保障
金融管理部门对其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指导建立自律管理机制,明确从事金融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探索开展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名单制管理,引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从中选择开展金融纠纷调解。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金融领域“代理维权”乱象的联合整治,强化金融纠纷源头治理。会同人民法院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促进保障作用。加强央地金融管理部门工作协同,推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矛盾纠纷。视情况指导建立央地间案件移交、联合调解等合作机制,共同加强金融纠纷调解宣传教育、强化调解数据质量治理等工作,为推动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