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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四、完善优化调解流程
  (十四)健全自收案件的调解流程
  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明确调解受案范围,对金融业各领域纠纷,相应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予以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当事人自行选择与调解组织指派相结合的调解员选定制度,明确调解员回避要求。根据纠纷复杂程度和当事人的需要,相应建立简易调解、普通调解、疑难复杂调解等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员单独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健全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途径调解体系。要加强调解质量审核监督和风险把控,明确调解时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制定标准化制度流程,开展快速批量化解。
  (十五)细化诉调对接流程
  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落实《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6〕37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要求,采取签订法律框架协议等方式,加强与人民法院合作,结合实际细化立案后委托调解、诉中受邀参与调解和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工作流程,明确移送调解案件标准、对接手续函件内容、材料移送交接要求、信息沟通共享途径等,提升诉调对接工作质效。
  (十六)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鼓励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等,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调解组织要定期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效果,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调整适用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五、发挥调解组织功能作用
  (十七)加强金融纠纷调解与监管投诉督查联动
  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视情况建立纠纷调解工作与监管投诉督查工作对接转化联动机制,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积极妥善解决争议纠纷。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要事件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及时采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鼓励调解组织对发现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重大矛盾纠纷等向金融机构发出改进建议,并抄报相应金融管理部门视情采取措施。
  (十八)积极参与金融教育宣传工作
  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做好调解主业的基础上,主动融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体系,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通过多种方式普及金融消费和投资知识,提示消费风险,推广风险识别防范与合法维权常识,帮助公众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设线上线下咨询渠道,对公众在金融消费和投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维权问题答疑解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