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五)全面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党的建设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制度规定。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服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的功能作用。
(六)提高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持续运行能力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企业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资金,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经费。依托相关金融社会团体开展调解工作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应提供基本运行、考核奖励、调解补贴等经费保障,相关保障经费可专项单独列支。同时,应建立健全不干预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调解组织独立运作、中立调解。
(七)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治理
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于相关业务领域纠纷调解的意见。要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流程,选优配强管理人员和调解保障人员。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进行,提升调解服务效能。
(八)推进调解员队伍多元化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按照专职兼职相结合、业内业外相协作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实际,吸收行业内外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或专业顾问,建立专业化、多元化调解员队伍。要探索建立完善调解员管理制度和相关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调解员规范管理。
(九)加强调解业务培训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调解业务培训,丰富调解员知识储备,提高调解员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灵活运用调解技巧、科学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沟通技能化解纠纷的能力。教育调解员始终秉持中立、公正定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纽带,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化解矛盾纠纷。要逐步建立完善调解专家库、示范案例库和调解业务知识库,为调解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
(十)完善金融纠纷调解服务覆盖网络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结合不同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和纠纷调解需求等,统筹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设立、整合工作,优化调解服务覆盖网络,避免调解服务冗余或空白。调解组织要积极满足当地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调解需求,对金融纠纷做到应调尽调、可调尽调。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设置调解服务热线,接受群众对金融业的调解咨询。
(十一)拓宽线下调解服务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贴近金融纠纷发生地拓展纠纷调解服务站点,或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巡回调解、驻点调解等方式,提供就近便捷的线下调解服务。鼓励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新市民等重点群体、新兴领域,建立相应的调解服务机制。鼓励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金融机构网点等开设调解服务专区,派驻调解员,拓宽金融纠纷化解线下服务渠道。
(十二)加大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宣传力度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帮助公众充分了解调解的功能作用、申请调解的途径和流程等信息,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正确认识调解、积极使用调解,在需要调解服务时能够便捷地找到身边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十三)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
在落实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完善金融纠纷线上调解功能,不断改进使用体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便利的“掌上”调解服务。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金融纠纷线上调解平台,完善线上调解平台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相关平台的对接功能。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线上调解平台开展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调解案件信息电子化水平,深化矛盾纠纷数据精细化统计分析能力,加强重大矛盾纠纷识别、预警。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