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以下简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依法高质量开展调解工作,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金融领域社会治理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部署要求,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切实做到纠纷不拖延、矛盾不升级、风险不扩散,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的部署要求,将党的领导贯穿于调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依法公正。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工作的中立性,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坚持可调尽调。充分发挥调解居中协调、释法明理的作用和时限短、成本低的优势,对于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坚持高效便民。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调解场所,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降低调解成本。
——坚持各方联动。加强金融纠纷调解与金融机构投诉处理、金融管理部门投诉督查、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对接联动,深化与其他社会领域矛盾化解机制合作,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纠纷解决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利用3年时间,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金融纠纷调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基本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完备精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机制
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负责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和所监管领域消保和投保工作实际开展工作。在本意见框架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结合自身领域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