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四:完善安责险事故预防的服务机制
一是建立由保险公司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的机制,让专业人干专业事,从而将保险公司从自己并不擅长的领域解放出来。
二是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的费用投入机制。新《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订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推动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的标准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机制。新《办法》提出,各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的细则和标准,让事故预防服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变化五:厘清政府与市场在安责险市场竞争中的边界
过去几年,无论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发布的负面典型案例,还是国务院大督查中所发现的突出问题,都反映了少数地区在安责险市场运作中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涉嫌垄断、限制市场竞争等问题,这些行为违背了安责险制度的初衷,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利益。
新《办法》在“监督与管理”部分对政府与市场在安责险市场竞争中的边界进行了详细约定。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此外,第四十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挪用、占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否则将严肃追责相关责任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变化六:建立安责险市场运作机制的配套体系
一是建立安责险标准产品体系。新《办法》提出,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并且要求保险机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条款,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条款内容。
二是建立安责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新《办法》赋予地方灵活调整费率的自主权,明确由各省保险监管机构会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指导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发布本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建立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新《办法》提出,由相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安责险信息平台,对安责险的基础信息进行归集,涵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保险机构承保、事故预防服务支出和服务记录等,并实现相关信息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