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二: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由于当时理论局限、经验不足,原《办法》对于各部门具体职责的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不同部门之间的冲突。新《办法》细化了应急、保险、财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部门合力。
首先,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责险制度的牵头单位,主要责任有三:一是统筹推动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实施工作,督促投保情况;二是与相关部门合作出台规范等;三是与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其次,保险监管机构则对保险机构及安责险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再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投保情况等进行监督。最后,新《办法》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办法或细则。
变化三:强化安责险的风险保障属性
一是进一步明确安责险的赔偿范围。新《办法》仍然将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分为三部分:首先是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其次是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后是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然而不同的是,对于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部分,新《办法》明确界定为“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伤亡”,而非生产企业泛泛意义上的人身伤亡。
二是明确规定安责险的佣金比例上限。新《办法》规定安责险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这将有助于引导保险机构将保费用于事故预防和损失补偿。
三是明确要求足额投保、及时投保。新《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足额投保,保障范围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同时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四是明确要求安责险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从而避免出现各地投保金额标准不一、保障水平过低的情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