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0780527363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文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2月8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驻新税社字〔2025〕01012101号
用人单位全称:爱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 会 保 险 费 管 理 码 :4117299002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国民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及 号 码 :412826********221X
单位地址 :新蔡县周潢路102号
你单位应缴未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5087.40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34.96元,滞纳金¥7122.36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4244.72元。
2024年8月9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驻新税社字〔2024〕01080901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肆拾肆元柒角贰分(¥14244.72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