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 琳 付冬萌
“这个坑里原来都是黑水,居民路过都要捂着鼻子,废渣清理、土壤治理后,坑里的水清了,刺鼻的气味也闻不到了。”近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涉案危险废物堆放点回访时,陪同的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说。
2022年6月16日,确山县公安局通过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向该院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县城居民杜某军等人成立非法炼铝窝点,将从广东、湖北等地运来986.68吨危废铝灰进行非法提炼。该院审查后发现,此非法炼铝窝点既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又没有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使用铝灰非法提炼铝锭,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决定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对现场查获的原料和炼铝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向上游追溯产废企业,向下游追查二次铝灰流向。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并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查实危险废物倾倒点2处,倾倒危险废物共计158.78吨,上游废铝灰来源企业4家,涉及广东、湖北、江西3省4市,抓获上下游涉案人员19人。
2023年6月8日,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经司法鉴定2处倾倒点158.78吨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损害价值 31万多元。但因炼铝窝点为硬化地面,冶炼过程无需使用水源,未排放污水,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未造成土壤、水污染。造成环境污染是污染环境案件构罪的必要条件,700多吨危险废物是否认定为犯罪数额及量刑参考,成为案件难点。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研究案情,根据炼铝的工艺特点,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测算,鉴定结果显示杜某军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造成空气环境损害。2024年2月1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杜某军等11人均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为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2023年3月,该院在对杜某军等11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决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3月14日,该院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次日履行公告程序。2023年 7月 13日,该院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实地查看、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依法询问违法行为人,查明杜某军等12人(涉案的魏某某被漯河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环境污染的后果存在共同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应依法对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2023年9月15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鉴于案件被告人员众多,羁押状态、地点不一,取保候审的被告居住地分散等特点,市人民检察院3次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最后与12名被告人达成调解意见,全部认可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自愿主动缴纳生态修复及剩余危险废物处置费用88万多元。
2024年3月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意见。目前,在环保部门监督指导下,涉案危险废物已全部处置完毕,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
为及时有效对受污染环境进行修复治理,解决污染环境案件鉴定、生态修复费用问题,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积极向县政府建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长效机制,获得支持。2023年11月,该院与有关部门会签相关意见,建立守护生态环境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以检察履职推动社会治理。2024年3月3日,县政府制定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运行方案》,设立确山县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为生态环境赔偿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我们将继续注重做好综合履职工作,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检察协调互补、联动发力,以高质效办案守护青山绿水。”该院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