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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5日
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实务探究
  □ 贾海娜
  古树名木是植物资源中的瑰宝,也是历史长河中的活文物。一棵古树,就是自然和生态最好的见证;一株名木,就是文化和历史的生动记载。实践中,由于多个职能部门间互相推诿、属地管理部门缺乏养护技能,导致古树名木非正常衰老死亡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古树名木保护现状
  古树名木在册底数不准。部分地区古树名木未全部登记在册,造成部分古树名木未及时得到保护。大部分古树名木生长在村落,且多为散生,给保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影响保护效果。社会各界对古树树龄认定方式存有异议,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七种树龄认定方法,除文献追踪、访谈估测外,其余方法需通过钻刺、钻取等方式取样,会对古树名木造成一定损害,且鉴定费用高,导致古树名木鉴定难现象存在,目前主要通过民间走访方式来认定树龄。古树名木保护属地责任落实不力,未设置保护设施、未悬挂保护标识等现象较普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存在保而不专现象,大部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仅是挂牌、设围栏,对周边生长环境土壤改良、病虫害防治、树洞修复等工作做得不够,当古树名木存在树根裸露、树干中空、树枝腐朽、开裂倾斜等问题时,难以有效解决。
  古树名木保护效果不佳的原因
  地方性法规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存在空白点。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都较为笼统。
  行政机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权责不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各属地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均对古树名木有管护权,存在职能交叉,且具体的权责不明确,在处理古树名木保护问题时容易相互推诿,导致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得不到具体的落实。
  古树名木管护资金匮乏。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专业性强、技术标准高,开展抢救复壮工作,除了要耗费人力进行管护外,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林业保护专项资金有限,加上各地财政资金紧张,导致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社会公众缺乏对古树名木的认知意识。在社会公众的认知层面,有关古树名木的宣传较少,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不强。部分地方属地管理不力,未及时对古树名木进行挂牌、设置保护围栏,导致群众对它背后蕴藏的文化及历史价值、人文故事等无从知晓。
  公益诉讼案件实务探究
  借助“外脑”助力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质效提升。古树名木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检察机关借助“外脑”辅助办案,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在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中,邀请人大代表、具有林木保护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听证,现场答疑解惑,助力检察办案,通过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公益检察保护新模式,有效解决古树名木保护职能交叉、树龄认定方法异议等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有效整改,实现公益保护最优化。
  发挥机制作用,推动古树名木保护整体、规范进行。职能部门在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时,因缺少明确、统一、细致的标准依据,在面对树洞如何修复、围栏如何设置、保护设施范围多大等问题时,各地做法不一。检察机关应依托“林长+检察长”制,及时将本地古树名木保护现状函告县林长制办公室,推动出台保护方案,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规范化、制度化指引,实现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整体推进。
  完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推动出台地方古树名木保护法规,完善、细化管理制度,让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有法可依,从而顺利有效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高位推动,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签发林长令等方式,压实各级林长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政治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保护管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全面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强化协作,凝聚保护合力。加强与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的协作联动,把文物管理部门纳入合力部门,挖掘古树名木背后的文脉等,让古树名木所承载的历史文化活起来,扩大古树名木文化的影响力。
  专项行动,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方案。通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集中专项行动,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动态管理,围绕古树名木生长状态、环境条件、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定期更新古树名木数据库信息,真实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因子。同时,制订科学、细化、可操作的古树名木保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到人。
  (作者单位:西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