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浩业甜菊制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市监处罚〔2024〕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