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巩固拓展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成果,市委、市政府制定印发了《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市委农办、市纪委机关、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印发了《驻马店市农村集体财产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试行)》等十二项制度(以下简称十二项制度)。近日,市委常委邵奉公就《办法》及十二项制度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及十二项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2021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初次信访举报1253件次。2024年4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会议,对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被确定为全国性专项整治项目重点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该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治。至8月31日,全市共查处村(社区)集体“三资”案件954起,党纪政务处分1186人。无论查处案件数还是党纪政务处分人数在我市11个整治项目中均排在第一位。从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办、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看,我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还存在监管薄弱、问题多发、机制不健全、群众关注度不高、获得感不强等问题,急需以集中整治为契机,推动“当下改”和“长久立”紧密结合,深化源头治理,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2024年7月19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印发《关于集中整治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方案》,明确驻马店市先行先试,全力推进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整治重点项目,在深入排查和整改整治突出问题的同时,努力在源头治理、堵塞漏洞上发力,研究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效机制。我市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及十二项制度。《办法》及十二项制度对于解决我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及十二项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突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办法》提出,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职能部门积极参与,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人民满意这个根本目标,强力推动问题排查、整改整治,深挖查办案件暴露出的监管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精准堵塞漏洞,织密制度体系,形成保障群众民主自治权利、护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好办法、好机制。三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办法》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与财政部、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衔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四是力求务实管用。坚持实事求是和问题导向,结合市情、县情,特别是乡村实际,充分考虑历史因素,重点聚焦当前实际,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按照接地气、好落实、便于操作、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要求,提出了务实管用的监管措施。
三、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及十二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总则、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责任追究、附则”7个章节,围绕“三资”管理使用、监督监管,分门别类明确要求、全面指导,推动村级集体“三资”有效利用、规范管理。《办法》总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农村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的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办法》第二章资金管理,明确了财务支出审批程序、银行存款账户开设、财务票据获取和使用、财产公开等制度,并对原始凭证的使用和收益分配作出特别规定。《办法》第三章资产管理,对资产登记、处置、固定资产核销和财产评估作了规定。《办法》第四章资源管理,对资源登记、处置和收益分配等进行了明确。特别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办法》第五章合同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审查及起止时间期限等进行了规定。特别要求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应组织工作专班,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对问题合同予以纠正解决或重新认证。《办法》第六章责任追究,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违纪违法需要承担的责任。《办法》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和施行日期等予以明确。附件明确了县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十二项制度对《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分别是《农村集体财产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试行)》《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制度(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和账户管理制度(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试行)》《农村集体财产公开制度(试行)》《农村集体财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试行)》《农村集体财产保管制度(试行)》《农村集体财产价值评估制度(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四、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实行农村集体财产委托代理制度?
通过监督检查和深入调研发现,我市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存在账目混乱、财务公开不及时、记账不及时、收入不入账、集体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乡镇(街道)明确农村集体财产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委托、民主自愿的原则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产记账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产记账工作。农村集体财产委托代理实行“三管三审双监控”机制,“三管”即由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簿、凭证;“三审”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报账员)、监事会或监事、代理会计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双监控”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后,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双方印鉴,共同监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的支付,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
五、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实行农村集体财产产权公开交易制度?
通过监督检查和深入调研发现,在缺乏公开交易制度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财产的交易容易出现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导致发生集体资产、资源被低价转让、私自占用或流失等问题。农村集体财产产权公开交易制度明确了交易机构、交易范围、交易程序,实行“分级负责、三级交易”机制,即县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由其负责的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业务,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乡镇(街道)明确机构承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职能,牵头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工作,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服务点,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公开民主协商。具体分级公开交易(公开民主协商)的标的、金额及流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开交易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交易过程接受广泛监督,避免了暗箱操作、人情交易等不公平现象,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科学使用、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程序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财务支出事项,由监事长或监事审核签字后,理事长审批签字;较大财务支出事项,由理事会商议,理事长、监事长或监事签字后,提交村党组织会议审核批准,村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执行,由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及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经包村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签字,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提交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情况和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监事长或监事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签字后,报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上述一般、较大、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具体数额,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程序决定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动态调整。乡镇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及数额,参照上述审批程序执行。
七、《办法》如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白条入账、白条抵库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的原始凭证主要用于支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成员误工费、聘用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500元(含)以下的商品、物资购买、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可以由商品销售(提供)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也可以由销售(提供)方出具收款收据,注明商品、销售(提供)方的具体信息等,便于追溯查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保障重点工作或应对未能预见的工作而临时聘用劳务用工、需要支付劳务用工报酬的,经办人填制临时用工工资发放清单,务工人员和考勤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自制原始凭证报销入账。以上这些规定,既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要求,贴近基层实际,既避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白条入账、白条抵库问题,又有效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践中的困惑。
八、《办法》对解决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的低价合同、超长合同等问题合同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非买卖合同应当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合同约定价款应按照当年市场行情确定,三年议价一次,合同价款原则上一年一收。合同到期后原承包单位(个人)的优先承包(租)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保障,原承包单位(个人)自愿放弃优先承包(租)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重新发包(出租出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因历史欠账、年代久远等原因形成的低价合同、超长合同、顶账合同、要素不全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的合同、口头协议等问题合同,以及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兼顾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原则,组织工作专班,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解决或重新认证。重新签订认证的合同要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九、《办法》及十二项制度对农村集体财产公开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产公开制度,利用媒体、网络、APP、微信群、二维码、公示栏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公开真实的财产信息,接受成员查询和监督。《驻马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3月25日公开上年度财产增减变动及收支情况,7月25日公开上半年财产增减变动及收支情况。每次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十、《办法》对组级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及城市社区等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财产管理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组级农村集体财产比照村级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要求,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报账员)统一向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单独核算。《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社区等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十一、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分红作出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分红是对成员所有权的体现,能有效保障成员的经济权益。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向成员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多,这也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参与感不强、关注度不高。为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明确了当年可分配收益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等后,未分配收益累计超过2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成员分红。
十二、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明确县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调研中发现,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监督责任不明确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财政、农业等相关单位职责不够清晰。为此,《办法》在附件中对县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便于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办法》特别强调县级党委、政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行业主管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对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等。
十三、如何抓好《办法》及十二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下一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及十二项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办法》及十二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制作宣传手册、文件汇编等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举办专题培训、讲座等形式对基层干部、财务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进行集中培训,详细解读《办法》及十二项制度重点内容和操作流程,确保《办法》及十二项制度落实落地。二是严格履行职责。《办法》明确了县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县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结合本县区实际,抓紧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产委托代理服务和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清单;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办法》及十二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每年按照不低于20%比例开展农村集体财产审计。县级财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会计信息质量实施监督,每年按照不低于5%比例开展农村集体财产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职能作用,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扛牢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行业主管监管责任,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精准追责问责,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深化以案促改促治促建。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办法》及十二项制度落到实处。